全文
淨零時代下的碳規則與碳資產面面觀
廖卿惠博士,黃瑞盈
0. 前言
近年來,各種碳規則和碳名詞在台灣許多媒體報導中不斷大爆炸式的湧現,讓廣大群眾對於碳議題內容及影響越發霧裡看花。但其實在國際上,減碳議題的討論早在1994年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就已開始逐年演進,至今已經近30年囉!這當中影響最大的是1997年《京都議定書》和2015年《巴黎協定》,也可以說是我們當今所有碳規則的鼻祖。台灣社會如此無感,其實主因之一也是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國,參與度相對低很多。但隨著2050淨零轉型,成為國家和企業競爭力的顯學之後,台灣也不得不加入這場世紀賽局。
1. 各國爭相訂定碳規則和碳配套措施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因眾多締約國都未能在承諾期前達成減量目標,收效甚微,落寞退場。凡事總有第一次,有了經驗後,2015年UNFCCC通過了更有明確性、透明度等具體承諾規範的《巴黎協定》接替。巴黎協定的共同目標是:以工業革命為基準,維持本世紀前升溫不要超過1.5度C。為了要達成這個目標,2050淨零是最重要的里程碑。《巴黎協定》長期氣候目標的達成,由各國評估自行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自己的淨零目標自己訂,每5年來作總檢討。
歐盟作為《巴黎協定》簽訂的地主國,是全球最積極推行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經濟體。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貢獻量,義無反顧地推出許多相應的配套法案,除了最知名的碳交易市場(ETS)之外,也對進口產品逐步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建立歐盟境內的各種永續淨零指標。 歐盟破釜沉舟的決心,讓其他國家深刻地感受到這股淨零大勢無法避免,也感受到了國家和企業競爭力可能會大受影響的危機感,遂紛紛加入這股淨零風潮,都擔心自己沒跟上這波淨零浪潮,反而失去了更重要的經濟未來。
即使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台灣也感受到了這股不淨零轉型的話,很有可能會削弱經濟的潛在危機,也開始於2023年邁入碳有價時代。最重要的部分則是施行《氣候變遷因應法》和部分子法: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作為自願性減量額度(碳權)的交易平台、逐步徵收碳費、完善台版CBAM等等,並連結各部會之力,給予最大程度的優惠、補貼、獎勵等配套,讓企業可以更靈活因應。金管會也透過綠色金融2.0、公司治理3.0,用風險管理的考量,將溫室氣體和永續相關的規定,用來規範上市櫃公司。
這些舉措都在在揭示:台灣也清楚的認知到,碳排放成本將成為一國產業和企業未來,能否維持經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不過台灣的碳規則正在起步階段,仍有進步的空間,隨著國際加快淨零進程的腳步,企業也要做好心理準備:這些要求會更嚴格、範圍也會擴及更多產業。
2. 國際綠色供應鏈的制約
除了各國政府法遵規範增加,國際綠色供應鏈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制高點,對供應商的減碳要求不斷提高,才是讓台灣企業更切實地面對減碳議題的關鍵動機。台灣以外貿立國,不淨零就掉單這個現實,比法規要求更讓企業戒慎恐懼。畢竟沒有哪個企業力的競爭力,是靠守法守來的,所以企業追隨國際綠色供應鏈的步伐,不斷要求自己加速減碳進程,也比法規走得更前面。國際綠色供應鏈一般來說,由以下面向制約其供應商:
1) 確實盤點自身碳排放量,針對立即有需求的面向(法規、客戶要求或想領先同業提升競爭力),執行組織面或是產品面的檢視,了解排碳量的基線。
2) 參與國際倡議如RE100或SBTi,以科學化方式設立具企圖心的綠能與減碳目標。
3) 規劃減碳策略,除了綠能與減碳製程之外,也考慮流程外包及更嚴謹的採購標準,並從中尋找發展低碳製成、碳移除技術或新市場機會點等
4) 建構內部數據蒐集系統或內部碳定價機制,持續修正監管。
3. 碳資產的形成
這本來就是一個漫長緩慢的過程。當初聯合國UNFCCC的COP會議必須採用共識決,在每一個碳規則都會影響到經濟發展的情況之下,各國哪有這麼容易,馬上能達成針對溫室氣體治理提出具體可行的措施呢? 當1997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次達成共識,要求各先進國建立起更具法律效力的國家減量目標時,已經是人類史無前例的創舉。
不過為了緩和減碳新規則(棒子)衝擊,同時也出現了相關的先進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減碳成果可以轉換的配套(蘿蔔)機制:分別是排放交易、聯合減量和清潔發展機制。
(1)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是各國把自己的減量目標作為總量管制的限額,進行國與國間、或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易,目標是讓國家和企業都有更靈活的因應機制。
(2) 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 JI) 是先進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與開發中國家共同執行減碳/負碳計畫。因為主要是在國家政府和國家政府之間進行的國家專案計畫,所以影響沒有太多的擴散。
(3)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主要是已開發國家透過資金和技術合作、在開發中國家發展再生能源或工業製程減碳等專案計畫,然後透過科學計算出減碳量,返還給先進國家做為減碳成果。這個邏輯和機制,也成為當今自願性碳權(國際上稱碳信用,carbon credits)交易市場最重要的基石。包含三種不同型態:
a) 聯合國CDM主要是透過既有減量方法學機制(CDM方法學)鼓勵已開發國家在開發中國家執行減量專案,經過聯合國查驗認可取得認證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後,可在國際上無國界的自由交易。清潔發展機制已經2021年隨著京都議定書到期一起退場,目前UNFCCC正在積極研議新機制中。
b) 國際自願性碳權核發還可透過私人獨立機構Verra, Gold Standard等,碳權單位名稱為自願減量額度(Voluntary Emission Reducitons,VER)與CDM的CER區分。可在國際上無國界的自由交易。
c) 國家或區域內依據國內法規也可發放自願性碳權,不可跨國使用。
所謂的資產,最主要的定義就是變現。當每多排一克碳都會增加成本,每少排或多吸收一克碳都可以變成商品,在市場上交易時,碳權(強制性和自願性)的資產性質就出現了。
那誰會是碳權發展的最重要推手呢?答案還是企業。當企業盡力執行減碳之後,因目前技術難以完全移除碳排放量,因此作為輔助工具來在碳交易市場ETS購買碳權來抵法遵;或是購買自願性碳權來進行其碳抵換或碳中和,都幫碳權創造了市場需求。
而在先進國家,雖然才算剛起步,碳權除了被視為無形商品之外,也漸漸衍生出更多金融屬性。現階段,除了基礎的碳權開發商、交易商、投資商之外,也有碳權專案的評級機構、碳權期貨、碳權ETF、碳權融資、碳權創投等等,甚至也開始逐步發展出碳權的次級市場。碳資產的策略布局,相信很快也會要身為企業重要的碳管理項目之一。
4. 結語
我們不能改變2050淨零的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巨大衝擊,但我們完全可以改變我們對待2050淨零轉型的態度。邁向淨零的道路崎嶇且漫長,但若我們企業可以把這些都是創造未來競爭力和未來碳資產的進程的話,淨零之路,或許也可以充滿期待。